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项目的若干意见》(宁政〔2003〕文214号)制定出台后,对推动宁德港口中心城市与各县(市、区)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项目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当前我市对引进重大项目的迫切需要和各地工业用地征用难的新情况,为了突出重点,调动各方引进重大项目的积极性,同时,兼顾项目落户方用地紧张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促进“飞地”项目顺利落地实施,特修订完善发展“飞地”项目的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飞地”项目类型
(一)市级为主引进,落户到县(市、区)的项目;
(二)县(市、区)为主,落户在市本级辖区的项目;
(三)县(市、区)引进,落户到其他县(市、区)的项目。
二、“飞地”项目税收征收方式
市本级为主引进的重大项目(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下同),在市工商局注册,税收由市本级直接征收。其它项目税收按属地原则征收,按预算级次入库,构成地方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各级财政按分成比例结算。
三、“飞地”项目税收分成比例
(一)重大项目新增税收构成宁德市地方级收入部分,项目引进方和落户方按7∶3比例分成,即引进方分成70%,落户方分成30%;
(二)一般性项目新增税收构成宁德市地方级收入部分,项目引进方和落户方按5∶5比例分成,即引进方分成50%,落户方分成50%;
(三)引进、落户双方一致认同可以另行协商税收分成的引进项目,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比例分成。
(四)属于市本级参与分成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和县(市、区)财政部门签订分成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县(市、区)之间分成的,由县(市、区)之间签订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飞地”项目的统计
“飞地”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统计按“谁引进、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
(一)由市本级和市直单位、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引进的项目和企业,项目引资、建设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市统计局及市相关部门负责统计。
(二)由县(市、区)引进、投资的项目和企业,由相应的县(市、区)统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统计。
(三)由市和县(市、区)或县(市、区)之间共同引进的项目和企业,由引进方中税收分成比例高的一方负责统计。
五、“飞地”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在符合“飞地”区域总体规划布局前提下,“飞地”项目用地由落户方负责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和各项前期经费等原则上由引进方和落户方按项目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二)“飞地”项目纳入各级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范围,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项目的若干意见》(宁政〔2003〕文21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