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叫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
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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