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舆情频道 > 东南舆评 > 正文

拒录有劳动仲裁经历求职者,企业在怕什么

2024-08-20 11:01:15 作者:熊志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王倩倩   我来说两句

作者:熊志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却因有过劳动仲裁的经历,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有劳动者离职时被HR“提醒”:“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在社交媒体上,类似的提问并不少见。大家的担心当然不是多余,从各种报道来看,劳动仲裁的经历被雇主当作职业“污点”,进而导致找工作被拒,这样的情况在不少求职者身上都曾发生过。

劳资关系往往不对等,在发生纠纷之后,有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很正当的维权操作——《劳动法》第三条就明确提到,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一些用人单位,将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拒之门外,这本身带着刻板偏见,把曾经依法维权的求职者,当成了爱找事的不稳定因素。说起来是基于降低管理风险考虑,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职场歧视。

依法维权不被尊重理解,劳动仲裁成了职业污点,如此歧视性的招聘原则,一旦成为行业潜规则,只会加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等到劳动者遇到职场不公,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出于对未来求职受阻的担心,会更加顾虑重重,甚至选择隐忍妥协,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在无形中会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气焰。

企业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企业当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筛选求职者。问题在于,劳动仲裁不是什么污点,用人单位应摒弃偏见和歧视,全面客观地评估求职者的能力。就算求职者有劳动仲裁的经历,企业在招人时,也该弄清楚来龙去脉,而非一刀切地拒之门外。

对用人单位来说,一刀切地拒录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一方面可能会错失人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自身经营管理的不自信。

一个求职者申请劳动仲裁,说明他有着一定的法律意识,知道依法维权,而不是通过各种非常规手段去“闹事”。若企业自身经营合法合规,始终善待员工,尊重员工权益,那么面对拥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时,又怎么会心生畏惧呢?

需要指出的是,将是否有劳动仲裁经历,当成一票否决的招聘要素,更涉嫌违法违规。首先,《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其次,劳动仲裁的记录,属于不对外公开的隐私信息,如果求职者没有主动告知,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背景调查,获取了求职者的劳动仲裁信息,本身也涉嫌侵犯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对此,职能部门在加强宣传引导之外,还得强化执法监督,对存在类似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权利受损的劳动者依法维权,创造更大的便利,减少他们的心理顾虑。

至于企业自身,也应该意识到,减少劳动纠纷的关键,不是歧视性地对待那些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而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熊志)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