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舆情频道>案例分析> 正文

司机被解雇 能否索取赔偿金?

2017-01-04 10:49:29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邹德林我来说两句

■记者 叶智勤

男子陈某是一家客运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从事公共汽车驾驶工作。2015年,陈某驾驶公共汽车在十字路口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驾驶公共汽车时未注意安全避让义务,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当事人逆向行驶且载两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垫付了伤者的医药费。随后,用人单位向陈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停岗期间工资;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陈某停岗工资;二、驳回申请人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在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依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对其支付赔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出台了《关于对发生交通(客伤)事故责任者处理管理规定》,此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且此管理规定没有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目的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杜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