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时政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4-10-11 08:56:00  作者:   来源: 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健全与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密切跟踪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在相关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规定。

国务院将根据厦门综合改革试点情况,适时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厦门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