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鼓浪屿家庭旅馆更放心了
2024-08-28 09:29:05来源: 厦门日报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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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家庭旅馆商家代表自愿适用规则 现场会上,部分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代表作为荣誉会员,被授予首批《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退订纠纷处置规则》自愿适用单位。“鼓浪屿家庭旅馆从业者可自愿适用该《规则》。目前岛上已有45家商家代表承诺自愿适用该规则。”林聪海告诉记者。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鼓浪屿家庭旅馆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会还设有一条24小时咨询热线,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对鼓浪屿家庭旅馆处理消费纠纷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13328414706热线咨询。 “家庭旅馆行业从业者应加强行业自律,拟定对消费者更加公平的格式条款,诚信解决消费纠纷,全面提升经营品质。”会上,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食品总监李加明指出,下一步,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宣传推广,扩大规则的影响和自愿适用的商家,根据消费者和商家的反馈进一步优化规则;强化重点领域合规指导,探索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的方式,敦促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公平缔约,提高整体合同合规水平,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力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舒适的旅游环境,不断提升厦门旅游品牌形象。 链接 鼓浪屿家庭旅馆退订规则 下列六种情况消费者可向家庭旅馆商家要求全额退款: (一)因大雾、台风等气象因素导致的轮渡航班停航,且至消费者入住当日18时止停航通告仍未解除的; (二)消费者预订家庭旅馆后,官方发布台风等气象预警公告日期含预订日的; (三)预订日期并未在台风预警内,如消费者可提供交通凭证等客观可以证明后续行程受到影响的凭证的; (四)消费者出发前或出发当日,因本人、亲属或旅游同行人员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休养,导致旅游无法成行,并可提供相应凭证的; (五)订单确认后,在30分钟内退订的; (六)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需要退订的,平日提前3日、寒暑假提前5日、法定节假日提前7日提出取消预订的。 下列四种情况消费者可向家庭旅馆商家(乙方)申请阶梯退款: (一)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取消平日预订的,在约定入住时间前3日至2日,乙方收取房款20%作为违约金;约定入住时间前2日至1日,乙方收取房款30%作为违约金;在约定入住时间前1日至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前取消预订的,乙方收取房款50%作为违约金;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后视为已入住,不可取消;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取消寒暑假预订的,在约定入住时间前5日至3日,乙方收取房款20%作为违约金;在约定入住时间前3日至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前取消预订的,乙方收取房款50%作为违约金;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后视为已入住,不可取消; (三)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取消法定节假日预订的,在约定入住时间前7日至5日,乙方收取房款20%作为违约金;约定入住时间5日至3日,乙方收取房款30%作为违约金;在约定入住时间前3日至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前取消预订的,乙方收取房款50%作为违约金;入住当日中午12时之后视为已入住,不可取消; (四)消费者到店入住后1小时内,因自身原因提出退房的,乙方收取房款50%作为违约金;超过1小时不可退房。消费者入住后因硬件等设施、设备与其在公共平台的描述存在事实不符的情况,确实影响住宿品质的,消费者提出退房,家庭旅馆商家应全额退款。 其他: 因电力、水务官方公告的短时间停水停电,家庭旅馆商家应及时告知入住消费者,并协助做好不影响住宿的生活安排。公告且消费者的停水停电时长超过4个小时,尚未入住,消费者要求取消预订的,家庭旅馆商家应全额退款;消费者已经入住并要求退房的,家庭旅馆商家应同意并据实结算后退回剩余房费。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旅馆商家无法正常提供住宿服务的,家庭旅馆商家应全额退款,同时及时告知消费者以防损害扩大,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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