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揪出“内鬼” 一审判赔35万元
2024-08-10 09:34 作者:陈捷 湖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霖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
盗取公司客户信息转给老公 厦门一公司揪出“内鬼”,一审判赔35万元 东南网8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女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客户信息,引导国外客户直接与自己丈夫成立的公司交易。公司发现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夫妇俩赔偿60万余元。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女士(化名)于2017年入职厦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负责与国外客户联系。在陈女士工作期间,陈女士老公成立了两家公司。陈女士则利用自己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引导这些客户直接与老公的公司交易。 原告某外贸公司表示:“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里有写清楚,员工在职和离职后都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由于员工泄密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还说,当时陈女士有在员工手册上签名。 湖里法院认为,根据陈女士与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女士曾以丈夫名下两家公司的名义与某外贸公司的国外客户进行交易。这些客户信息属于该外贸公司商业秘密,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关于赔偿数额,庭审中,陈女士自认在与国外客户的交易中获得25万元左右的利润。 因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该案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陈女士夫妇及其名下两家公司赔偿某外贸公司共计35万元。 此案历经二审。最终,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被告陈女士夫妇及其成立的两家公司一个月内共同赔偿原告某外贸公司28万元。若未如期如数付款,原告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金额35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保密协议助公司成功维权 法官说,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客户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企业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在入职之时就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明确要求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机密;但陈女士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所获取的客户信息泄露给其配偶所成立的公司,陈女士及其配偶从中获利,应赔偿其所在公司的损失。 本案涉及的外贸公司注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其成功维权打下了基础。 |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