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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4-08-08 21:00:21  作者: 许晓婷 王玉婷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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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排放水污染物 环评还没过就投产 两家企业被罚款

厦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厦门日报讯(记者 许晓婷 王玉婷)一家水泥制品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另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未通过环评审批及验收就投入生产(即“未验先投”)——日前,厦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调查评估,两家企业分别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3600元、27257元,目前均已缴清相关费用。

其中,“未验先投”的机械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冷挤压毛坯金属件加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数控机床、铣床、加热炉前处理工艺有生产迹象,且磷化池和皂化池均有余温,但企业却提供不出相关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

执法人员称,该行为属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企业需承担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1857元,同时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5400元,共计27257元。

另一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生产。此前,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勘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楼北侧雨水管道正在向外排水,水流沿着厂区雨水管网流向公共道路雨水管网,最终流向园区附近一处溪流的下游。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企业办公楼前的雨水井和园区北侧公共道路雨水井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水样均存在悬浮物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超标现象。执法人员称,根据相关法律和相应的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该企业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3600元。

据了解,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厦门已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确保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企业一旦出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将付出应有代价,除了必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还须对无法修复的部分进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而即便因其损害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仍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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