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厦门一公司“碰瓷”林心如,被告了

2024-06-11 09:14 作者: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厦门一公司“碰瓷”林心如,被告了

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被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东南网6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流量经济时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昨日,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六家网店“碰瓷”林心如,未经授权使用明星肖像,为此被告上法庭。

官司 林心如被“碰瓷”,状告化妆品公司

厦门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林心如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六家网店经营主体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海沧法院。庭审中,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删除。

焦点 是否侵权?是否虚假代言?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

关于是否虚假代言,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林心如主张赔礼道歉,因某化妆品公司是在六家案涉网店上未经许可使用林心如肖像,故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案涉网店所涉的六个网络平台上为宜。此外,综合考虑林心如的知名度、某化妆品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等因素,酌定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判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化妆品公司应在其案涉六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二、某化妆品公司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仅是明星,每一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在流量时代下,网店经营者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