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以良法善治守护绿水青山
2024-03-19 09:15:32来源: 厦门日报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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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善治守护绿水青山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用好特区立法权,以法治引领生态文明建设,多部法规属全国首创 市人大常委会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图为下潭尾红树林公园。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蔡绵绵 图/记者 王火炎)1988年3月,筼筜湖拉开综合治理的序幕。历经36年,厦门交出一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和谐统一的高质量“答卷”。 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30年时间,法治如同一条条涓涓溪流,汇聚起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护航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的磅礴力量。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依法治湖”居于筼筜湖治理20字方针的首位。从筼筜湖到放眼全厦门,多年的特区立法实践中,“依法治理、有法可依”始终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中。30年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经济特区改革创新“试验田”作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时时奋进、久久为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的法规,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硬框框、硬约束,将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美丽厦门建设保驾护航。 制度保障 从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到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1994年3月22日,厦门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当年7月30日,仅隔了130多天,市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这是取得立法权后厦门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这部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原则,针对厦门经济特区和海港风景城市对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严要求,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防治各种污染行为,达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曾经参与该法规制定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傅子仪回忆说。 “这部法规既满足了厦门当时作为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和对外开放经济特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又对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规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行为等起到积极作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公职律师林秀雁多年来扎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一线,她说,30年过去了,这部法规在见证法治之力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随着厦门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该条例,将十年来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用立法手段加以总结和规范,形成鲜明的地方特色。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厦门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构建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目标,再次修订了该条例。“该条例虽经历了3次大修改,但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始终是一个立法重点。”林秀雁说。 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为起点,市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解决了厦门城市化、工业化初期的环境保护难题。当时间转动到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科学性开展生态文明立法工作,推动生态文明从“副位”转向“主位”。 “当时厦门急需一部统领性、专门性的生态文明的法规,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城市。”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原主任委员边经卫回忆说,彼时全国有颁布过类似法规的城市只有贵阳市,但因厦门又是经济特区,如何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完善生态文明体系,这是当时立法的难题。为此,当时市人大常委会特地邀请了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提供“智力支持”。酝酿、探索、起草、审议、通过……2014年10月,《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正式出台。 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厦门立法实践中一以贯之的鲜明特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先后制定或修订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等多部生态领域法规,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并且,制定实施比国家、福建省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优势助力厦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跑全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9.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流域国控和省控断面、小流域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全市入海排放口水质达标率为100%,生态文明指数居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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