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湖里区>先锋湖里>本地聚焦> 正文

厦门湖里区法院发布一批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2024-03-14 08:47:39作者: 陈捷 曾艺轩来源: 东南网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隐私遭泄露,女子起诉捍卫“私人空间”

湖里区法院发布一批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东南网3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杨希 通讯员 湖法)夫妻闹离婚,她获15万补偿加5万赔偿;职场遇困境,孕妇被“炒”状告公司获胜诉;隐私遭泄露,女子起诉捍卫“私人空间”……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批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在这些涉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案件纠纷中,湖里法院以公平正义为利剑,用温暖的司法力量,全力守护“她”的权益。

夫妻闹离婚

她获15万补偿加5万赔偿

陈女士和张先生结婚20多年,育有三名子女。几年前,张先生出现了婚内出轨迹象,陈女士伤心不已。二人多次争执,自2021年开始分居。同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2023年6月,张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陈女士表示,张先生长期出轨第三人,漠视家庭,孩子是自己一手抚养大的。“我一直带孩子,干家务,几乎没什么收入,如果离婚生活会很困难。我们有共同财产,就算要离婚,也应该有补偿。”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婚后出轨,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经查双方有债权13万元,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债权分割后陈女士应享有7万元,张先生享有6万元。陈女士负担了较多家庭事务,且无稳定收入来源,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张先生不忠于婚姻的事实,张先生应作出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7万元、离婚经济补偿15万元及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涉“泄密”被炒

孕妇状告公司获胜诉

王女士于2022年3月入职厦门某设计公司,负责文案策划。同年9月,王女士体验发现自己怀孕了,然而这份喜悦持续了不到一个月,她被公司“炒鱿鱼”。

公司认为,王女士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还在同行业其他公司兼职,用“小号”转发公司文案内容和设计版面,用作同行业其他公司宣传素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被开除。王女士表示所谓“小号”并不是自己的,不存在兼职行为,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无故作出辞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湖里法院认为,公司未与王女士确认过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仅有微信昵称,无进一步证据可印证系王女士小号。在王女士处于孕期的情况下,公司更应当谨慎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以王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隐私遭泄露

她捍卫“私人空间”获赔偿

黄女士的丈夫傅先生与朋友王先生合资经营一家酒业贸易公司,黄女士平时负责推销和售卖。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当而解散,夫妻二人与王先生也产生嫌隙。王先生多次在朋友圈将黄女士的微信号、丈夫身份、公司地址等全部列出。王先生还联系上此前与黄女士买酒的客户发送黄女士身份证照片和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和隐私,称黄女士是骗子,卖的是劣质酒,让客户找黄女士退款并报警。黄女士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遂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王先生辩称因黄女士诈骗,导致自己公司利益受损,才对她进行曝光。

近日,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辩称其是因黄女士实施诈骗,为维护其公司权益和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黄女士的个人信息,但王先生维权并非必须公开黄女士个人信息和隐私,而应选择通过其他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权。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黄女士的隐私权、泄露了黄女士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在微信朋友圈上就侵害黄女士隐私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相关阅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