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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被贴“罚单”细看竟是房产广告 已立案调查

2019-08-26 00:04 吕嘉捷 廖勇飞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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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为漳州某楼盘宣传 已投出2000多份

记者注意到,这张广告单上不仅写上“单号”,还盖上了“公章”,乍一看,确实挺像交通违法罚单,广告的内容更是“雷人”,写着“这不是一张违停罚单,而是一张致富的传单”。

根据广告单上所留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制作者。对方表示,这张传单是为漳州角美某楼盘做的广告宣传,而自己就是该楼盘的一名业务员。对于制作这一广告的原因,他表示,是在网上看到类似形式的广告,觉得效果可能不错,于是效仿制作。他表示,从19日开始,他们已经发放了2000多份这样的广告。

【部门】

属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 涉嫌违反广告法

这种形式的广告传单是否违法?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做法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这份广告大小、样式,包括所张贴的位置均模仿了交通违法罚单,已构成了对于国家机关的名义的变相使用。

从广告的内容上看,其中所包含的“读双十名校”“15分钟到达岛内”“厦门西中心”等字眼,也涉嫌违反《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目前已将相关情况转给辖区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于这份广告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进行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发现此类广告,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专线进行反映。

【城管回应】

不属公共设施 不在管理范围

市执法局表示,他们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包括利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等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在私家车辆上贴小广告不属于此类行为,所以不在城管部门的管理范围。记者 谢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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