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培训记录不实 厦门一企业被罚两万
2019-07-12 22:32:58刘艳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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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培训记录不实 一企业被罚两万 市应急管理局狠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查处 厦门日报讯(记者 刘艳 通讯员 郑若飞 马魁杰)企业安全无小事。日前,厦门一企业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培训情况,被依法查处。 3月29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企业进行隐患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新上岗员工安全培训存在问题。随即,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依法立案调查。 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先后对该企业负责人和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问询,制作询问笔录,调取该企业新员工培训资料和监控视频。经查,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与实际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存在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的问题,缺乏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法律链接】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治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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