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禁开办民宿 厦门旅游条例(草案)昨日审议 东南网6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文 吴晓平/图) 昨日上午,厦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及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报告。《条例(草案)》针对厦门市存在的民宿规范管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执业规范、旅游公共服务等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为推进厦门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据悉,早在1997年厦门市就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但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国家旅游法的出台,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新的条例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住宅区、商业综合体住宅禁办民宿 其中,对民宿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条例(草案)》对民宿实行特殊区域管理,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允许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区、湖里区应当严格控制民宿开办区域,划定的民宿开办区域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开办民宿将实行备案制,即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者依法取得商事登记后,到区政府制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将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进一步简化其经营手段。《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民宿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即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和民宿经营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民宿经营者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此外,《条例(草案)》对既有民宿的管理还作了相应规定,即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民宿,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整改仍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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