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 不断完善赔偿制度体系 享有厦门“后花园”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美誉的同安区,土地面积超全市三分之一,森林覆盖率、水资源居全市第一。生态资源得天独厚,如何守护好这份宝贵的资产,同安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断下功夫。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不断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去年3月12日,同安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正式成立,统一管辖全市六个区涉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该年3月27日,同安区法院审结了全省第一例以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事故导致水污染事故索赔案,这也是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成立以来办结的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一次有益尝试,被列为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典型案件。 除了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有效促进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同安区还探索建立一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比如,出台《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试点工作方案要求,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此外,同安区还加强了配套措施建设,不仅设立了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还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名词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专项资金 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事先垫付的应急周转资金。由该区财政安排预算100万元,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启用需按规定审核发放。该专项资金还将是一个可循环的滚动资金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等也将纳入资金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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