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项资金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同安创立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六大类损害事件费用支出 同安是厦门“后花园”,创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有利于保护这一重要的生态资源。(陈嘉新 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耀东 通讯员 郑素描)日前,为有效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厦门同安区创立了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专门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并出台《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往往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在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生态修复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同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隽表示,设立专项资金可以在污染损害发生后,让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诉讼两条线同时进行,意义在于及时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应急周转 快速推进生态环境修复 根据《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亟须清除、控制污染,避免损害后果扩大,但尚未确认赔偿义务人或损害赔偿金未及时到位的,由同安生态环境局事先垫付的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周转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由该区财政安排预算100万元,列入同安生态环境局,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清除污染费用,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检测、勘验、鉴定、审计、评估、验收、律师代理、专家出庭、环境公益诉讼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等六大类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费用支出。 专项资金的启用需按规定审核发放。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镇(街、开发区)或相关单位,向同安生态环境局申请预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镇(街、开发区)或相关单位须提交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支出预算、损坏评估依据、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该部分申请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将是一个可循环的滚动资金池,除区财政的专项经费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环境公益组织捐赠的资金等也将纳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的资金池。为切实提高资金循环利用的效益,同安生态环境局等四部门将携手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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