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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19:19:06林毅彬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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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赌气”辞职,公司却不开离职证明

今年3月底,临近合同到期,钟先生萌生了去意,他向领导书面提出离职申请,告知一个月后将离职,公司同意了。然而合同到期后,他前往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遇到麻烦。公司向他表明,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才能开具离职证明以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让他难以接受。

其实在他离职前,已应聘上某大型网络公司,“我们原先的合同里没有竞业限制的条款,现在他们觉得我掌握了资源,担心我跟他们产生竞争,想让我在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类似的竞争性业务。”他坦言,不是不能签,是不愿意这样被对待。

然而,若是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他就无法入职新公司。原公司这样的要求让他气愤,“难不成要闹上仲裁委?”那天,看到“家庭律师”上线后,他赶忙签约咨询。

律师分析

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法相悖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涂志文律师对他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析。

首先,钟先生在职期间未休的年休假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补偿?涂律师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对符合规定的员工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钟先生未休年休假,但非因个人原因,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仍应支付相应补偿。

因此,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其次,公司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为条件,才能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行为是否合法?

涂律师分析,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互联网公司不依法开具相关证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的事实并导致其经济损失,可要求互联网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尚未支付违约金等理由加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再就业障碍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的,须依法赔偿。此外,竞业限制的规定应双方认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或事后补充约定,而不能成为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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