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位运营补贴200元/月·床老人须本市户籍 床位运营补贴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申请条件:接收的养老对象需具有本市户籍。 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方面,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申请条件:满足申请特定服务对象补贴条件的人员为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引进养老专业人才每人补贴4万元分5年拨付 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申请条件:补贴对象属于四所(厦门医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由市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定点院校定向招收就读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毕业生,或属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招收引进的各类职业院校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范围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补贴对象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年限岗位聘用合同;补贴对象在我市实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一年以上。 另,申请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申请条件: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财政扶持资金都有哪些项目 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床位建设补贴 床位运营补贴 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 特定服务对象补贴 内设医疗机构 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 银行贷款贴息 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补贴 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贴 哪些养老机构适用扶持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模式建设举办,为老年人(满60周岁,下同)提供住养、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举办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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