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郭舒晨 通讯员 肖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昨天,记者从厦门市税务局获悉,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是在原有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和力度,并从今年1月起正式实施。 政策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重点群体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减免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限额标准可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市税务局法规处余玥介绍,此次政策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利好:一是享受政策的范围扩大,重点群体的范围增加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招用上述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二是优惠的力度增加,减免限额分别由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8000元增加到12000元,招用人员减免限额从4000元增加到6000元每人每年。三是办理方式更加简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上述优惠无需再到税务局备案,直接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数 据 2018年,全市税务部门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办理减免税费122.8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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