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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试行办法 明确近70种应当被追究责任情形

2018-12-26 07:56:20沈华铃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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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2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厦门将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该《办法》主要针对厦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该办法追究其责任。

明确近70种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近70种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例如: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标准扣减薪酬。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相关标准扣减薪酬。

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离职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据悉,结合今年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厦门市加大对市属国企及下属企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线索排查力度,严肃查处侵吞、挪用、挥霍国有资产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巩固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共立案15起,党纪处分15人、诫勉处理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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