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市民孙女士在日本料理店用餐,还额外买了5瓶清酒,经朋友提醒,她才得知这款清酒来自禁止进口的区域。孙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双方争端 清酒来自禁止进口区域 到底谁应担责 今年4月16日,孙女士来到思明区的一家日本料理店用餐。用餐花了2378元,此外她还买了5瓶清酒,花费6430元,每瓶1286元。孙女士喝了3瓶,还剩2瓶。经懂行的朋友提醒,孙女士才注意到这款清酒来自日本新泻县,日文标签也显示“100%使用新泻县产大米”。 孙女士说,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区域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新泻县就属于禁止进口的区域之一。而且,这款酒没有中文标识,也不合规。 庭审时,被告餐饮公司对孙女士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孙女士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赔偿故意购买清酒。餐饮公司还表示,这款酒是从正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采购的,即使孙女士要求赔偿,也应该由源头供应商来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餐饮公司应履行首负责任制 退钱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公告,作为经营日本料理的餐饮公司未严格核实来源,严把食品安全质量,销售产自禁止进口区域的清酒,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该清酒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餐饮公司应依法按照首负责任制予以赔偿,不得以存在上游供货商为由拒绝先行赔付。由于孙女士已经饮用3瓶,又未证明因饮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损害,餐饮公司只需退还2瓶清酒的货款,但赔偿金仍以5瓶清酒的总价计算,10倍即为6.43万元。孙女士应将未饮用的两瓶清酒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应向孙女士退还货款2572元并支付赔偿金6.43万元。 记者昨日从思明区法院获悉,餐饮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
相关阅读:
- [ 11-09]传好惠民政策“大白话” 厦门思明区举办宣传业务培训班
- [ 11-09]10支队伍同台竞技 厦门思明区举行税法知识竞赛
- [ 11-08]集中“充电”再出发 厦门思明区进一步兴起“大学习”热潮
- [ 11-08]厦门思明区宣传业务培训班开班 “学习大餐”干货满满
- [ 11-07]本周末 厦门思明城市义工将开展垃圾分类志愿活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