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杨王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在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情况下试行消费税、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部门昨日提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需关注新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税务部门表示,上述单位必须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并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同时所出口货物不得是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如此方可适用消费税、增值税免税政策。该项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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