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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交警:未按规定快处快撤 当事人或被罚500元

2018-10-01 07:58:46许晓婷 黄璜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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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修订

明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

厦门日报讯(记者 许晓婷 黄璜)昨日,记者从厦门交警网获悉,为进一步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9月21日,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监管局联合修订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例如有11类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又如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撤离现场,并因此造成交通堵塞的,将被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办法》规定,只要涉及以下11类事故情形(详见右表),当事人就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根据《办法》规定,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一万元(无需办理保险理赔的不受此限),且不属前述11类情形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首先,当事人要拨打“0592-5650110”报备,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一起到定损中心或指定的“快处点”进行事故确认和定损理赔,快处点不具备定损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到定损中心定损理赔。当事人无法在定损中心或快处点工作时间(7:30-19:30)内到达的,也可以选择互联网在线处理或报警。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在前述11类情形的前6种范围内)后,车辆可移动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取证后应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否则一旦因未及时撤离而造成交通堵塞的,相关当事人将依法被处以500元罚款。

提醒

11类事故情形

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有一方车辆损失明显超过一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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