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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新规 企业遭名称剔除法人任职限制或可解除

2018-09-17 07:57:41陈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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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因连续三年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永久剔除名称的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今后或可申请解除对自己的任职限制了。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名称已被剔除的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获得任职限制解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这三种情形包括:(一)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有基本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条件。

记者了解到,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连续三年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将被永远剔除名称。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后,其名称使用不受保护,只能办理注销登记。

今年恰逢年报公示第五个年度,据市场监管部门统计,厦门累计有39338户商事主体(其中企业13483户,个体户25855户)连续三年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且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满三年。

按照相关规定,被剔除名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将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将受到限制,自被剔除名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据统计,目前全市受到任职限制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总计达13582人次。

按照通知要求,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应当向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明。

要证明对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的,申请人至少还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据;申请人在该商事主体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等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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