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湖法宣)乘坐飞机过程中乘客因自身疾病死亡,但航空公司在第一航段中已知乘客患有疾病,在飞机中转过程中却未让乘客下飞机。相应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一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事发 乘客飞机上两次晕倒 返航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12月17日下午,符某(化名)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经停南昌,起飞时间为当天16时5分。当日21时30分左右,符某的妹妹接到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来电,称其姐姐因病在南昌医院抢救。过了一个小时,符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该航空公司通报称,符某当天登机前意识清醒,起飞40多分钟后,乘务员发现符某晕倒在座位上,立即广播寻找医生并报告机长。随后,机上的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前去查看情况,并给其服用了5颗速效救心丸,2分钟后符某恢复意识。经机长同意,符某调整至头等舱并由医生在旁照看。 19时44分,航班经停南昌,乘务员观察到符某仍虚弱,让其在机上休息。20时52分,飞机到达安全高度后,乘务员发现符某再次晕倒。当时有一名护士在场,判断符某需要急救。乘务组即刻安排抢救,同时将情况报告给机长后决定返航。21时17分,该航班返航到达南昌机场,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争议 家属认为抢救不及时 航空公司称不担责 符某的儿子称,若实情如航空公司所说,母亲第一次晕倒后仅用救心丸缓解,而后在经停南昌时没能及时安排医治,第二次晕倒后也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证明该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重大瑕疵,已构成违约。 航空公司辩称,由于旅客自身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航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在此次飞行过程中,公司所提供运输的飞机及所配备的机组人员、设备均符合飞行安全、适航条件。航空公司表示,符某在航班起飞前曾询问乘务员是否有糖水,随后服用了自带的降血糖药,还告诉医生自己的心脏不太好,上机前曾注射过胰岛素。 判决 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 航空公司负40%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不仅要依约履行将旅客从起点运输到终点的义务,还应当力所能及地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符某在航班的第一航段中已经出现晕倒症状,且服用了速效救心丸,但航班经停南昌市时却没有有效劝导符某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主观上存在过错。 而符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患有心力衰竭、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告知航空公司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也没有在航班经停南昌时主动下机进行必要诊疗,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该航空公司应承担符某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赔偿符某儿子38万余元。据悉,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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