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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车辆给人醉驾也属犯罪 被处拘役一个月罚2000元

2018-07-21 17:21 黄文水 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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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同检漫画/刘哲姝)酒后没有开车,只是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也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近日,经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喝酒开车的司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车副驾驶座上的张某,也因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被提起公诉,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兰某和张某一起喝酒。散场后,兰某驾驶张某的汽车,载着张某离开。经抽取血液检测,兰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起醉驾案件有特别之处。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兰某已大量饮酒,仍然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兰某驾驶,张某和兰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同安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共同犯罪成立。

检察官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还有其他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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