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六年后后悔亲戚换锁又赶人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海法宣)近日,海沧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应协助办理过户 小燕向阿姨和姨夫买房后,阿姨和姨夫却反悔,在小燕一家装修入住后,强行换锁赶人。于是,小燕将阿姨和姨夫告上了海沧法院。近日,海沧法院判决,小燕的阿姨和姨夫应协助小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事件: 买房入住却被原主人赶出 2011年,阿军(小燕的姨夫)将其名下位于海沧的一处房产以每平方米4600元、总价249872元出售给小燕夫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为这是一套拆迁安置房,所以合同签订时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以及手续尚未办理。当年4月29日至5月14日,小燕分9次向阿香(阿军妻子、小燕的阿姨)支付购房款共计250000元,还于2015年3月17日额外支付给阿香利息10000元,双方签字确认的“还款记录单”中详细记录这几次转账。 合同签订后,小燕装修了房子并住了进去。2012年9月,该房屋办理了一手产权,但阿军夫妇并未及时与小燕办理过户手续。但到了2017年,小燕夫妇与阿军发生矛盾。2017年7月,阿香将小燕及其家人赶了出去,还强行更换了该房屋的门锁。 争议: 是买房,还是借房居住? 庭审中,小燕拿出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阿军却否认曾经将房屋出售给小燕。而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和“还款记录单”中的签字,双方各有说法。 小燕介绍,因阿军不识字,阿香代为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签字,阿军对此极力否认;阿香承认字都是她签的,但她并不清楚签字的含义。阿军还提出质疑:购房款分10次支付,应有机会让他自己签字,但他从未签过。阿军夫妇还否认收到了购房款。 至于小燕装修、入住房屋一事,阿军夫妇称,那是因小燕当时无房可住,向他们借房,“没有约定具体居住时长,房屋装修款大致抵扣租金,没有缴纳过租金。” 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都提交了部分水电费、网络费等缴交票据,拟证明自己对房屋的使用、管理等。 判决: 合同应确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因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没有物业费用缴交记录,故使用房屋期间缴纳水电费等相关凭据,系判断一方占有或实际控制房屋的有效证据。阿军夫妇无法证明2015年1月起的水电费由他们缴纳,而小燕提交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水电费及广电网络服务费相关支付凭据。 此外,法官分析,房屋是阿军夫妇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价值巨大的夫妇共同财产,未经夫妇双方沟通由阿香独立处理,与生活常理不符。 最终,海沧法院判决,合同由阿香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合法有效。另外,对小燕提交的有阿香签字的“还款记录单”,法院予以采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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