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一次股权转让,签了两份协议,一份转让价50万元,另一份转让价却仅有4万元。这两份协议两种价格,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件该院最近审理的“阴阳合同”案,大家可以通过此案了解什么是“阴阳合同”,出现纠纷时又该如何认定。 起因 转让股权,签下阴阳合同 经查,张先生几年前与他人一起在厦门成立了一家公司。2016年1月,张先生与刘女士(化名)签订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 《协议一》约定,张先生同意将所持有公司20%的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女士,刘女士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张先生认为他与刘女士已依约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现股东已实际变更为刘女士,但刘女士完全没有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故张先生向集美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股权转让款50万元及违约金。 “我们之间还有另一份协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举证说,就在签订《协议一》的同日,张先生与刘女士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还签订了另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协议二》第一条约定:“张先生持有20%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刘女士。根据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低价转让的需有正当理由且出具相关证明;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无法完成低价转让;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另外按照平价转让的价格(即转让价格为50万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相关主管机关备案,但实际付款金额以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为准。”第二条约定:“张先生持有的20%的股权总计股权转让价款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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