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广电网讯 通过前两天的新闻,我们已经基本梳理出了整个事件的过程和其中几个焦点问题。卖方作为房屋最初的持有者,在丹厦房产和一房金融的参与下,现在不仅丢了房,还反欠下了巨额的债务,到底为什么会造成这个荒诞的结果,问题仅仅只是卖方粗心,或是买方缺钱吗?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解析。 对于四位卖房者的遭遇,律师认为,作为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丹厦房产,承载着买卖双方的信任,应该为双方提供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利益保护,但是从房屋出售的过程和目前的结果来看,丹厦房产没有尽职做好本职的工作。 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肃:丹厦房产应该站在保护卖方的角度之上,采取一些审慎的审查义务,但是我们发现他并没有这样做,相反它是引导了消费者采取了另外一个方式,也就是配合它的关联公司,就是一房公司,采取了违规的操作。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宣文:一般卖方跟中介签一个委托合同,中间会把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以及相关的职责义务约定很清楚,一般会依据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进行相应的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在这起事件中,卖房者与买家、丹厦房产、一房金融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中介居间服务以及借款三种法律关系。而导致卖房者“丢房又背债”的关键,就是四位卖房者和一房金融签下的《借款合同》。卖房者提供的证据显示,他们签下的都是空白合同,而最后一房金融提供的完整版的《借款合同》显示,出借人一方变成了个人。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宣文:漏洞最大的就是借款合同,如果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要的条款都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就是由一方签字,可能跟合同法相违背。 同时律师还指出,虽然一房金融提供的完整合同上只体现了个人对卖房者的借款,但是这并不意味一房金融就穿上了“隐身衣”。 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肃:因为一房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通过卖房者跟一房员工的一些短信、电话往来的录音,我们看到这个员工根本做这个事的行为,不是他的个人行为,他也没有相应的资金借给买受人,这些资金的提供来源都来源于一房公司,所以从这点上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一房公司利用自己的员工跟买受人即卖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它实际上就是一房公司出借款项的行为,而这个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关于四位卖房者的经历中,是否存在触犯刑法的问题,律师的观点是,这要查明事件中买方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存在与中介恶意串通等行为,侵害卖家的合法权益,这部分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细致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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