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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医疗救助可“一站式”结算

2018-03-15 07:50:01钱玲玲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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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文叶允平/制图)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政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民政局了解到,此次新政增加了救助对象,将特定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并大幅提高了普通残疾人的救助额度。此外,救助对象将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亮点1 整合保障对象

职业病病人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新出台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是整合了旧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和旧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此前,两个旧办法分别规定了三类和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经过此次整合,统一调整为五类医疗救助对象(详见图表)。

其中,“参加厦门市城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首次被纳入救助范围。

非重度残疾人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调整后,其救助比例将由50%提高至75%,且年最高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12万元,救助力度大大加强。

亮点2 统一保障标准

越困难的群体 救助力度越大

整合后,新政也统一了救助对象的保障标准。导报记者注意到,越困难的群体,救助力度也越大。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 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不过,属于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疗救助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2.因交通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3.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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