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 (海峡导报记者钱玲玲)马上就要过年了,广大劳动者们陆续踏上了返乡之路。但是,春节期间也还有不少人需要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18年春节从2月15日(除夕)至2月21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 那么,如果春节还要上班,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 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春节假期,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除夕、初四、初五、初六为调休,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拨打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5110656进行投诉;也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xmhrss.gov.cn)在“互动交流”板块的“投诉举报”栏目进行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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