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承诺帮人申办医院,签下《合作协议书》要收费100万元,这样的合同合法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内容不合法,应为无效合同。 委托他人申办医院对方收费高达百万 陈先生自2013年起,就筹备设置医院资料并履行申办手续,之后设置医院因故未能实现。2015年7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郑老板承诺在陈先生办理获得案涉医院的《医院设置批准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陈先生支付50万元,余款50万元自该医院的《医疗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按相关部门要求准备申办材料,并提交了申请材料。然而,到了2015年9月,因案涉医院设置申办事务未能取得进展,郑老板向陈先生发送短信,表示:“要是搞不定,明天就把所有的材料统统拿回,一切结束!”陈先生答复:“好的。” 2015年10月,郑老板向陈先生发送短信,内容为:“时间已经过了,咱们的合作协议解除!如你确有继续跟踪并起到作用,事成后,我会根据你的作用大小给一些补贴。” 然而,2015年12月16日,陈先生向郑老板发短信说“咱们的医院今天下午办公会议通过了”。 随后,相关部门向郑老板颁发案涉医院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几个月后,郑老板将其名下一部别克凯越轿车赠送给陈先生作为其履行协议的报酬。 2016年10月24日,相关部门向案涉医院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搞三年只得部旧车受委托人愤而起诉 但是,陈先生最终只拿到了一辆旧的轿车,没有拿到100万元报酬。陈先生便将郑老板告上了法庭。 面对陈先生起诉,郑老板答辩说,案涉委托合同已解除。因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陈先生均不能按照承诺完成受托事务。后来迫于其他股东压力,郑老板向陈先生发送短信,告知其解除合作协议。随后,郑老板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案涉医院申办的相关事务,陈先生并未完成委托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因此,陈先生诉求索要100万元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内容不合法应为无效合同,因此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内容不合法,认定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郑老板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约定的100万元办理费用系为了尽快办理医院证照,需要陈先生去理顺关系的费用。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办理费用100万元,包含了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医院审批事项所需费用。因设置医院审批事项是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的范畴,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办理费用包含了以不正当方式申办医院的费用,内容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双方对于委托事项涉嫌违法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陈先生要求郑老板支付委托报酬,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相关阅读:
- [ 02-06]委托中介独家卖房却又反悔 法院判处房东支付违约金
- [ 02-0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海事法院发调查令跨省调查取证
- [ 01-31]合同到期铁塔依旧移不走 居民起诉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 [ 01-22]思明区法院与厦门大学联手 编撰知识产权案例集
- [ 01-17]集美法院作品入选全国法院首届十佳微视频展播环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