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渔言林烨/文陶小莫/漫画)市民谢先生把一间自建房出租给通信运营商建基站,不料合同到期后房内设备搬走了,建在家门口的铁塔却没法拆除。为此,谢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拆除铁塔并赔偿。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租赁纠纷。 据悉,此前海沧法院已审理多起涉及通信基站的纠纷,都发生在居民和通信运营商之间,引发纠纷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居民担心健康安全问题;二是涉及基站建设的土地、用房问题;三是经济利益问题,如占地补偿等。租约到期,铁塔留在原处 数年前,家住海沧的谢先生将一间15平方米的自建房租给了一家通信运营商。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谢先生将该自建房出租给通信运营商,作为基站用房,同时在楼旁的场地安放铁塔,租赁费用为每年14400元,租期为3年,到2016年7月为止。 不过,通信运营商建设基站时,将基站用房设在谢先生家的红线图内,却把铁塔安放在红线图之外。这也给后来纠纷埋下了隐患。 租期过后,双方未再续约,屋里的设备搬走了,但是,屋外的铁塔并没有拆除。 谢先生认为,铁塔的存在给自家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他起诉要求通信运营商拆除铁塔,并要求对方按照每年3万元的标准赔偿。红线之外,所以无法拆除? 法院调查发现,这一基站于2015年底因为政策调整,移交给了一家通信设施服务公司,因此又依法追加通信设施服务公司为被告。 在法庭上,被告通信运营商表示,谢先生并非铁塔所在地块的权利人,因此没有权利要求拆除并索赔。另外,相关设施已经移交了,铁塔已经不归他们所有了。 而被告通信设施服务公司则答辩说,合同到期时,他们曾派出施工队准备移除铁塔,却发现谢先生已在铁塔周围建起了房子,铁塔被房屋层层包围,受场地限制,他们只能够拆除地上的部分,拆除地下部分所需的大型设备无法进场施工。因双方僵持不下,所以铁塔一直无法拆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未拆除铁塔为由起诉,首先他应证明他对该地块享有相应的权属。但是,本案铁塔所在地块在谢先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红线图范围以外,谢先生对铁塔所属地块并不享有法定的使用权。 因此,谢先生要求拆除铁塔的诉求没有依据,所以也无法主张占用地块的租金赔偿。法官说法建设基站,如何避免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法官提醒说,通信企业应严格依法建设基站。首先,在建设基站时应避免设置在产权关系复杂的物业上,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其次,基站用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更加明确更加细致,通信企业须明确告知租赁的用途为设置基站以及出租人需要配合的事项。另外,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宜也应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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