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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2017年旅游行政处罚十大案例

2018-02-02 23:58:58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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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2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苏大鹏)记者今天从厦门市旅发委了解到,厦门旅游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乱象,尤其对顶风作案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以及较大金额处罚的旅行社作出点名通报,有力打击了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也警示了全市旅行社企业要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去年厦门旅游质监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省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部署,针对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了“春季行动”“暑期整顿”“秋冬会战”等一系列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查处50起,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6份,共计罚款金额达101万元。

案例1

行侠游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旅游市场“秋冬会战”督查行动中,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厦门行侠游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孟某一行在厦门旅游的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明,行侠游旅行社接待孟某一行共向组团社山东淄博H旅游有限公司收取地接团费每人260元,共计12480元,但经核算,该团地接成本共计为16508元,实际产生亏损4028元。

为弥补损失,行侠游旅行社安排孟某所在的团队到武夷山等地的购物店购物,获取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通过安排龙泉宝剑、闽南神韵等行程获取额外收入,最终获利1132元。

行侠游旅行社已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行侠游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2元,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林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元,并处罚款一万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天乘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厦门天乘旅行社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天津游客W女士一行的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明,天乘旅行社给组团社的地接报价为4480元,但经核算,该团地接成本为13477元,实际产生亏损8997元。为弥补损失,天乘旅行社收取了需另行付费的自费项目费用398元/人,并安排W女士所在团队进入自贸区的3家购物店,获取这3家购物店给予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最终亏损1189元。

天乘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样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旅发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天乘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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