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卖房遭遇买方以限购无法过户为由反悔  房东获30万违约金

2018-01-28 15:5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夏菁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相关案例

买卖纠纷未理清,还隐瞒实情再卖他人

房子无法交易,房东赔了22万

卖房不成,反而赔了22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卖房人杜小姐状告房产中介,要求中介承担她损失的22万元。

经查,杜小姐是因首次卖房时发生纠纷,为此再另找了一位购房人,不料却因要卖的房屋已经被中介网签备案,再卖时无法交易导致违约。

据杜小姐说,因为第一位买家吴先生没有按约定付款,所以解约。前年4月10日,杜小姐通过另一家中介,找了第二位买家,双方签了合同。不料,第二位买家付定金后,发现杜小姐的房子因之前的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杜小姐说,中介办理网签的时间为3月11日,因此指责中介明知交易进行不了还网签,导致她第二次卖房不成还赔了22万元。因此,她起诉要求中介为此损失承担责任。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小姐的诉求。法院认为,杜小姐的违约损失与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存在过错。杜女士明知自己的房屋交易纠纷尚未妥善解决,明知涉案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仍故意隐瞒情况,并通过其他中介另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