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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遭遇买方以限购无法过户为由反悔  房东获30万违约金

2018-01-28 15:5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夏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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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是遭遇限购,还是有意弃购?


  签了《房产买卖协议》,为何又不履行呢?对此,林女士解释说,自己居住在外地,女儿是厦门户口,所以想在厦门买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双方签订协议不久,厦门市出台了限购政策。而此前林女士女儿已有两套房产在名下,因而丧失购房资格,房子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林女士认为,卖家应该退还定金。
  不过,房东认为,林女士所说的“女儿被限购”只是借口。实际上,林女士女儿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即使没有限购政策,林女士也无法将讼争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而且,双方之前就约定,办理公证后可将房产过户给任意第三人,林女士可以通过父母挂靠的方式落户厦门并取得购房资格。因此,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林女士单方面解除协议已经构成违约,要求林女士按约定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所以,老赵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认为,林女士不继续履行协议是有意为之,其行为已违约,因此,要求赔偿违约金。
  面对反诉,林女士答辩称,因限购政策是不可抗力,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

    判决
   买方构成违约,卖方获赔30万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房屋用于女儿居住,根据证人的证言,林女士购买房屋系投资行为,林女士在购买房屋时陈述可以将房屋过户到其他人名下。因此,限购政策并不影响林女士实现其合同目的,林女士以其购买房屋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违约应该赔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功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价波动的市场因素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标准过高。所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林女士应当支付30万元违约金,老赵要求违约金抵扣应返还的定金。
  所以,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解除,并支持老赵关于违约金抵扣定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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