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每1000部车配6名保障人员 按要求,1000部共享单车要配5名运营人员、1名维保人员。《若干意见》强调,经营者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保障能力,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做好线下服务管理。按照运营人员配比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千分之五的标准组建运营维护队伍;经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配套停车区域,通过技术规范,做好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破损车辆。 经营者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按车辆投放数量与配备仓库面积配比不低于三十比一配备仓库,按车辆投放数量与维保人员配比不低于千分之一的标准组建维保人员。 按要求,经营者应定期对投放的车辆进行技术性能检查,未按规定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停车 设置停放区采用电子围栏 市执法局表示,将牵头相关部门根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方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并指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合理设置道路范围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 重点区域,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优先施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若干意见》要求,经营者应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手段,通过用户手机APP,标注可停放区,提醒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规范停放方可结算;尤其是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定时段,及时向用户发布政府管控信息。 处罚 一年5次受罚 骑车人列入黑名单 《若干意见》指出,经营者应提醒用户遵守交通规则、停放秩序,对用户闯红灯、违规载人和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由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盗窃、故意毁坏车辆、违规乱停放、逆向行驶、违反交通秩序等行为,记入用户个人信用记录,并采取停止其使用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并对失信人员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按要求,经营者定期向市执法局报送失信用户记录信息;市执法局应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违规惩处信息共享机制,对一年内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以及在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桥梁、涵洞、隧道等处乱停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市执法局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各经营者。 监管 多部门联手建立管理系统 经营者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突发应急处置预案和投诉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及时处理投诉。 市执法局通过数字城管平台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与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实现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共享;与经营者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经营者应加强信息报送,与数字城管平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开放车辆编号、投放数量、运营维护人员名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意见建议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 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厦门市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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