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改建住宅 海西晨报讯(记者曾昊然)办公用途的房产经过改造,摇身一变成为“住宅”,这种行为被明确禁止;开发企业违规开发建设、虚假宣传、购房资格造假的,须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等5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和进一步规范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行为。 办公用房不可擅自改造 《意见》里要求,不得将办公用途项目设计、建设或装修为带有居住功能的用房。开发企业及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功能,不得擅自加层、插层等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另外,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宣传展示,不得以诸如“公寓”“×房×厅”等推介商品住宅的专属用语或设置住宅样板房进行宣传。 开发企业必须明确告知购房人项目土地用途、规划建筑功能、转让限制条件、项目不利因素等信息,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如有限制性条款的,还应明确载明有关限制性条款。 在房屋销售方面,《意见》也进行了规范。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用途规范其销售行为。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只能销售给企业或特定对象的,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销售。 控制最小分割单元设置 《意见》还规定,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办公类建设项目(含SOHO办公项目)不享受本市户口准入政策,项目不配套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等价格按照商业价格收取,不得接入燃气。 企业违法将进黑名单 《意见》中也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开发企业存在违规开发建设、虚假宣传、购房资格造假等行为的,由开发企业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对积极主动开展整改并消除影响的企业,有关部门可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消除影响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按规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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