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福建日报厦门观察> 正文

花巨资买房没过户就被查封 律师提醒买二手房“三个注意”

2017-12-26 16:19:46陈捷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2 买到查封房,中介赔七成损失

介绍购房人买查封房,中介要不要担责?昨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这样一起因购买查封房引发的官司。最终,中介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2013年9月12日,林女士看中了位于五缘湾的一套房产。经中介牵线搭桥,购房人林女士和卖方徐先生与中介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许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以2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女士;中介佣金28000元,由林女士支付。在合同中,徐先生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情形”。同一天,林女士与徐先生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陆续向卖方支付购房款。但是,后来陈女士才发现,涉讼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厦门中院委托拍卖该房产,最终该房产由其他买受人竞得。

随后,林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被合同诈骗,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破案,追缴款项50万元。最终,林女士领回购房款50万元。

林女士认为,自己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对此中介负有责任。为此,林女士起诉要求中介赔偿其损失,即支付购房款被占用的利息损失。

经审理,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中介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林女士七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中介有过错,承担七成责

法官说,本案中,中介在进行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及如实告知义务,如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房屋权利状况等义务。而购房者林女士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亦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是,案涉房产在双方签合同前已经被查封,现有证据表明,中介未履行前述审核义务,亦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其无法确认卖房人提供的信息真伪。中介存在过错,致使卖房人得以实施诈骗、损害林女士合法利益,中介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林女士自己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林女士自行承担30%,中介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