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买到查封房,中介赔七成损失 介绍购房人买查封房,中介要不要担责?昨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这样一起因购买查封房引发的官司。最终,中介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2013年9月12日,林女士看中了位于五缘湾的一套房产。经中介牵线搭桥,购房人林女士和卖方徐先生与中介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许先生将其名下房产以2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女士;中介佣金28000元,由林女士支付。在合同中,徐先生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情形”。同一天,林女士与徐先生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陆续向卖方支付购房款。但是,后来陈女士才发现,涉讼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厦门中院委托拍卖该房产,最终该房产由其他买受人竞得。 随后,林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被合同诈骗,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破案,追缴款项50万元。最终,林女士领回购房款50万元。 林女士认为,自己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对此中介负有责任。为此,林女士起诉要求中介赔偿其损失,即支付购房款被占用的利息损失。 经审理,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中介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林女士七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中介有过错,承担七成责 法官说,本案中,中介在进行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及如实告知义务,如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房屋权利状况等义务。而购房者林女士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亦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是,案涉房产在双方签合同前已经被查封,现有证据表明,中介未履行前述审核义务,亦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其无法确认卖房人提供的信息真伪。中介存在过错,致使卖房人得以实施诈骗、损害林女士合法利益,中介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林女士自己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林女士自行承担30%,中介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 [ 12-19]“假回暖”迎“真降温” 年末厦门突现二手房过户小高潮
- [ 12-01]厦门地税局:2018起二手房交易计税评估价不含增值税
- [ 11-30]明年起厦门将调整更新二手房交易计税评估价
- [ 11-29]二手房市场遇冷 10月厦门二手住宅房价环比下降0.4%
- [ 10-24]厦门九月房价环比呈现小幅微跌 二手房价同比上涨4.1%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