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是双方签约在先,法院查封在后,那么在购房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倾向于优先保护“善意的购房者”的利益。 当然,优先保护购房者利益有两个前提,一是购房者必须是“善意”的,不能是配合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需要法院审查。 另一个前提是,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又实际入住的。根据最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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