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厦法宣)中介单方面保证购房贷款可在一个月内发放,但贷款未及时下放。购房者阿杰(化名)不得不向售房者支付15000元违约金。中介是否该为这保证买单?近日,厦门中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 [事件经过] 购房者支付上万元违约金 2015年,阿杰通过中介向案外人购买某处房产,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这份协议里,除房屋买卖的一般条款外,还约定中介确保阿杰的贷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贷至案外人的指定账户;协议签订后,阿杰向中介支付中介费41000元,同时向中介支付代办过户手续费800元。针对中介费支付问题,阿杰还与中介约定,协议签订当天支付25%中介费,过户当日支付25%,贷款下来时支付50%。 2015年6月25日,阿杰的贷款申请被银行驳回。2015年7月8日,阿杰及其父母在另一银行成功贷款。但因逾期支付购房款,阿杰被售房者起诉,向售房者支付了15000元违约金,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150元。 [中介说法] 个人征信问题与中介无关 阿杰认为,违约金都是因中介而起。阿杰及其父母的贷款材料系在中介协助下提交银行审核。中介未提前审核、未告知风险就单方保证了贷款发放期限,应当担责;剩余的21000元中介费,阿杰认为无须再行支付。 在中介看来,贷款问题是他们提供的无偿服务,且贷款办理完全取决于阿杰的征信及其积极程度。中介提出,阿杰临时增加其父母为购房人,增加了贷款的审核范围,属于个人征信的范围。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阿杰个人过户资料、贷款资料在过户当日准备齐全,另有个人征信问题,与中介无关。 [二审判决] 中介应承担购房者损失 近日,厦门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为41000元。虽然合同中对中介费支付期限做出贷款下来时支付50%中介费的约定,但不能依据该约定将中介费50%余款的性质变更为贷款代办服务费。在讼争房屋交易完成后,即使存在因贷款未及时发放造成相应的损失,阿杰也只能对该损失主张权利,不能由此拒绝履行支付剩余中介费的义务。 针对中介提出的阿杰个人征信问题,中院认为,阿杰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能证明是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另外,虽阿杰增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但讼争合同对此情形是否属于个人征信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贷款审批、发放决定权在于贷款银行,不同银行对于贷款的审批、发放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对贷款审批并无决定权的情况下却单方承诺贷款发放时间。在中介公司的保证下,买卖双方才做出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左右发放贷款,否则承担每日2000元违约金的严格约定。因此,因不同银行审批要求不同导致延期的责任在于中介公司,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中介承担。中院二审判决,由中介赔偿阿杰损失1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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