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中介应承担购房者损失 近日,厦门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中介费为41000元。虽然合同中对中介费支付期限做出贷款下来时支付50%中介费的约定,但不能依据该约定将中介费50%余款的性质变更为贷款代办服务费。在讼争房屋交易完成后,即使存在因贷款未及时发放造成相应的损失,阿杰也只能对该损失主张权利,不能由此拒绝履行支付剩余中介费的义务。 针对中介提出的阿杰个人征信问题,中院认为,阿杰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能证明是导致贷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另外,虽阿杰增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但讼争合同对此情形是否属于个人征信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贷款审批、发放决定权在于贷款银行,不同银行对于贷款的审批、发放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对贷款审批并无决定权的情况下却单方承诺贷款发放时间。在中介公司的保证下,买卖双方才做出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左右发放贷款,否则承担每日2000元违约金的严格约定。因此,因不同银行审批要求不同导致延期的责任在于中介公司,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中介承担。中院二审判决,由中介赔偿阿杰损失15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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