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罗桂英 通讯员 思法/文叶允平/制图)拆迁补偿方案,该不该公开?刑案侦办信息,能不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能否缩小范围? 昨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举办纪念宪法实施三十五周年暨行政审判开放日活动,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白皮书(2013—2017)》和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五年来,思明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数量处于逐年上升态势,该类型案件已成为当下行政诉讼的热点之一。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该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共计155件。从申请主体来看,样本案件公开申请主体为公民个人的共计130件,占比83.87%。 拆迁补偿方案,该不该公开? 此前,原告老吴(化名)向被告G机关申请公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被告受理原告老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没有准确回应老吴的申请,只是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告知说老吴可以从自己持有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 原告收到告知书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是维持上述告知书。 老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L地块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告却答复其可以从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从文义理解,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应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被告答复并未准确回应原告申请,依法应予撤销。不过,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答复,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违法。 因此,法院一审裁定确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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