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同法宣)学员在考驾照时突然晕倒,车撞坏了不说,人也被撞进了医院,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例。
【起诉】
学员称驾校违背其意愿报名
去年3月18日,黄女士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二考试时突然晕倒,导致车辆失控撞墙,她自己也被当场送医急救,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出院后,黄女士将驾校、市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同安法院,以自己被侵权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驾校和交警支队按照60%的比例连带赔偿。
黄女士的理由是,虽然晕倒是她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但驾校和交警支队均有过错。她指称,驾校未经她同意就自行预约考试时间,考试当天她明确表示过身体不适,但教练还坚持让她上场。入场后,交警支队没有要求她提供体检报告,也没有询问她的身体状况,在她晕倒、车辆偏离正常路线行驶的危急关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事故发生,因此有不可逃避的责任。
【辩驳】
是否参加考试由驾驶员本人决定
对于黄女士提出的失责一说,驾校和交警支队均予以反驳。驾校出具证据显示,他们的确有代为在网站上预约考试,但预约过程需要填写短信验证码,而验证码是发送到黄女士手机上的。所以,驾校不可能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预约科目二考试。
交警支队则辩称,从黄女士昏迷到撞车,中间仅间隔了三十几秒时间,工作人员没有条件采取阻止措施,事发后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到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责任。此外,他们在考试通知中特别做出了提示,“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3天去车管所取消预约。”黄女士没有取消考试预约,他们也无法预先判断她的身体状况。
此外,黄女士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交了一份《身体条件证明》,里面明确写到“本人如实申告不具有下列疾病或情况(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上述申告为本人真实情况和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鉴定机构和交警支队也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重查。司法鉴定报告显示,黄女士考试时驾驶的车辆的灯光系、制动系、转向系均符合技术要求,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判决】
驾校和交警支队并无过错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所有赔偿请求。判决认定,驾校和交警支队并无过错,与黄女士受伤也没有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赔偿的要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身身体条件,有权根据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取消考试预约,驾校和交警支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条件正常参加考试,二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预见她的身体状况。同时,事发时工作人员没有条件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并不代表有过错。
同时,由于交警支队认定这起事故属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因此不适用交强险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