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男子接待来厦门游玩的朋友 到KTV却喝到过期啤酒

2017-11-25 10:53 朱黄 林毅彬 陈巧思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段马水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朱黄 林毅彬 陈巧思)消费者用手机灯光照酒瓶后,发现部分酒已过期为了接待从龙岩来厦游玩的朋友,李先生带着他们去欢唱KTV喝酒,没想到却喝到了过期的啤酒,导致朋友们上吐下泻,让李先生气恼不已,“谁知道能遇上这种事?在朋友面前头都抬不起来了”。

消费者:在欢唱喝到过期啤酒

11月21日晚上,李先生先是招待朋友吃饭,吃完饭带着他们去欢唱继续喝酒。

当晚10点多,他们来到了吕岭路的欢唱KTV,点了27瓶啤酒。一个小时后,喝掉了20多瓶啤酒的朋友们已是酒酣耳热,李先生突然察觉到一个问题,“连续开了几瓶啤酒后,发现手上沾了瓶盖的锈迹,拿纸巾擦掉后,感觉有点不对劲”。

李先生拿起酒瓶打量,发现这瓶啤酒上写着生产日期“20160518”,而保质期是“180天”,李先生的酒意顿时醒了一半,“保质期只有半年?也就是说2016年年底就到期了,我们在这里喝到的是过期了11个月的啤酒!”

朋友们闻言色变,纷纷拿起喝掉的啤酒瓶核对生产日期,愤怒的李先生叫来了服务员和负责经理,“我们自己检查这批啤酒的生产日期,至少有6瓶啤酒是过保质期的,还没最终算完,他们的服务员进来清点瓶子,收起来自己检查,也没有最终告诉我们究竟几瓶过期的”。

朋友中有人生气地当场报警,并和欢唱KTV负责人发生争执。李先生介绍,当晚回去后,多位朋友出现上吐下泻的状况,各自去了医院挂号。“招待朋友,结果却变成坑了朋友,最让我生气的是这一点。”李先生愤愤不平。

欢唱:将继续调查还原真相

昨天,导报记者采访了吕岭路欢唱KTV负责人张先生。他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目前事件发生的原因尚在调查之中。

张先生表示,“过期啤酒事件”发生后,欢唱方面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当晚,欢唱方对顾客的消费总计534元进行了免单,且提出对顾客的身体不适给予1000元的补偿,但这个提议被顾客拒绝。“作为商家,我们尽力想去处理问题,不想激化矛盾。”张先生说,“我们愿意承担医院的检查费用,但他们还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的医疗凭证。”

欢唱KTV里为什么会出现过期啤酒?张先生介绍,“当晚我们初步检查,发现有一瓶问题酒的底部,标明是海西迎宾版的特供酒,这种酒去年9月已经停产,和我们其他的酒瓶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张先生认为,从这酒瓶有理由怀疑过期啤酒是否由顾客带进KTV。

但消费者李先生介绍,“当晚我们是临时决定在饭局后去KTV唱歌的。监控记录可以证明,我们一行人里只有一位女士,带着小型背包进入消费场所,里面是否放得下6个酒瓶,可以鉴定。”

而另一位参加了KTV酒局的先生表示,“我们一共点了27瓶啤酒,假如我们是从外面带几瓶过期啤酒进入欢唱消费,那么后面服务员和负责人都到包厢里来检查,请问是否有发现多出来的酒瓶?当场他们查得非常严谨,事后凭什么又这么诬陷消费者?”

欢唱KTV负责人张先生表示,销售的啤酒过期,有可能属某个环节中的疏失,将进行核实。下一步,欢唱方面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还原事件真相。

律师: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此,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过期啤酒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则商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赔偿消费者损失责任,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就医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如果消费者未能出示上述损失证据,则商家无需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应支付消费者实际购买的过期啤酒价款的十倍或所造成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不低于一千元。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