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标准] 基本按最低标准征收 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据柯建忠介绍,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决定。 “我省的税额标准经省人大通过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少数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5元,基本上是按最低标准。”柯建忠说。 [重点排污单位] 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据悉,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效监测数据可作为缴税申报依据;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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