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组织科学研究活动”,而此前的表述为“组织考察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同时,第七条也相应拟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样删除了“考察活动”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只能是出于科学研究的需要,因此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作了明文列举,市人大法制委建议按照更严格保护的思路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增加“放牧、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禁止性内容。 随着厦门生态环境的改善,白鹭自然保护区内还吸引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耳鸢等珍稀鸟类栖息。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增加“对自然保护区内黑耳鸢以及其他珍稀鸟类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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