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画)物业管理不好、业主家中失窃、没收房没入住,就能拒交物业费? 近日,集美区的业主张先生因拒交物业费被判败诉交钱。昨天,集美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并总结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五种情形和认识误区。 导报记者从厦门法院了解到,在物业官司当中,大部分案件都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讨物业费的。从法院受理的物业官司来看,业主拒交物业费具有普遍性,一些业主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以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 法官说,不少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认识存在误区,未意识到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物业服务纠纷,业主认为只要不交物业费就可以,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往往以败诉告终。 典型案例1 物业服务不好,就能拒绝交费? 被告张先生是集美一小区的业主,他认为,小区摩托车乱停放,物业缺乏管理,导致进出困难,而且物业服务达不到收费标准,因此拒交2013年至2014年的物业费。 为此,小区物业公司于去年3月将张先生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930元及水电费69元,合计为1999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近日,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工作不到位,但是,仅有张先生本人陈述,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于张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张先生还主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赔偿其损失,但因为张先生的主张与物业费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告知张先生可依法另行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最终,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缴费,即支付物业公司水电费69元、物业服务费1930元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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