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3 号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 8 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制建设 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 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 第一节 重点治理清单 第二节 保障措施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社会文明,治理社会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文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给予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文明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社会文明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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