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0万,为了还债拿房抵债 这起“借名买房”争议,是因为债务纠纷闹上法庭的。原来,购房人林先生及其父亲老林(化名)几年前曾向债权人老吴(化名)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利息为每月2.5%。 2012年4月5日,林先生“买”下了厦门同一个小区的两处房产,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这两处房产的成交总价分别为290万多元和362万多元。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并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而且,这套房子随后也办理了银行按揭借款。 2013年9月,林先生为了还债,决定“拿房抵债”,将上述两处房产出售给老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房产的成交总价为470万余元。 当时,双方确认,林家父子尚欠老吴借款息合计194万多元,双方约定,用林先生的这些欠款与老吴的购房首付款冲抵,其余购房款于过户起7日内付清。林先生应在开发商交房5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老吴。 但是,数年后,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可林先生却没有依约定将房产交付给老吴。 为此,老吴将林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并将开发商列为案件第三人。 签字卖房,却说房子不是自己的? 面对起诉,林先生夫妇答辩说,两处房产虽然挂在他们名下,但他们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应是开发商。因此,他们无权处分那两处房产。 本案第三人开发商也说,这两处房产确实并非林先生的,只是开发商因经营资金的需要,为了办理银行按揭,借林先生的名义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林先生向银行申请房贷,所得贷款实际上作为开发商的运营资金使用。实际上,每月按揭款及利息也是开发商支付的。因此,开发商无需将借名所购的房屋交付给林先生,林先生也未要求开发商交房。 因此,开发商认为,林先生与老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林先生夫妇无权处分这两处房产,两处房产仍应归开发商所有。 林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的说法基本一致,都说林先生并没有真实支付“房屋首付款”,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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